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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89P/2026-0001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1-15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布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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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布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15  浏览次数:-

城区工信〔2025〕4号


        为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梳理编制形成了《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现予以公布。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清城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按工程合同总造价3%缴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由施工总承办单位到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或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海事处理担保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存缴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8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

9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1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除涉及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以外(按照商务部公告要求,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保证金),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11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行政处罚案件类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2.对于反担保放行货物,权利人未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返还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权利人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1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5〕11号。

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 20%,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 50%。竞买保证金应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对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制造业项目(工业地产类型除外),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可分期缴纳,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成功提交竞买申请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申请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成交后转为定金抵作相应成交价款。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退还,不计利息。

14

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保证金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根据出让公告约定

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具体根据出让公告约定执行

竞得人应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及相关材料,与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公示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保证金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再退还,由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直接划转。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于挂牌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按原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