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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4-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14
名称: 关于对张华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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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华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张华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六街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41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张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41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联系电话:0763-3207629)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张华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六街3号建设。现场建筑物为一栋三层别墅,地下一层,地上两层,有6处与规划图纸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1.在别墅西南角采光井位置加建桩基,形成地上两层密闭空间,均为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7.5平方米(长4.5米,宽3.9米),一层增加建筑面积17.5平方米(长约3.7米,宽约3米,高约3米),二层增加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长约3.7米,宽约3米,高约3米);2.在别墅二层东南角建设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长2.04米,宽1.73米,高3米);3.在别墅二层南面将原本露台改建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17.3平方米(长5.4米,宽约3.2米,高约3米);4.在别墅南面建设二层混凝土结构露台,占地面积约7平方米(长约5.4米,宽约1.3米,高约4米);5.在别墅二层南面加建的露台上方建设顶部为钢结构的雨棚,增加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1.5米;6.在别墅北面二层建设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长约3米,宽约2.1米)。涉案建筑物建于2016年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城区城执拆告〔2024〕41号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张华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六街3号建设。现场建筑物为一栋三层别墅,地下一层,地上两层,有6处与规划图纸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1.在别墅西南角采光井位置加建桩基,形成地上两层密闭空间,均为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一层占地面积17.5平方米(长4.5米,宽3.9米),一层增加建筑面积17.5平方米(长约3.7米,宽约3米,高约3米),二层增加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长约3.7米,宽约3米,高约3米);2.在别墅二层东南角建设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长2.04米,宽1.73米,高3米);3.在别墅二层南面将原本露台改建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17.3平方米(长5.4米,宽约3.2米,高约3米);4.在别墅南面建设二层混凝土结构露台,占地面积约7平方米(长约5.4米,宽约1.3米,高约4米);5.在别墅二层南面加建的露台上方建设顶部为钢结构的雨棚,增加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长约6米,宽约1.5米;6.在别墅北面二层建设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增加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长约3米,宽约2.1米)。涉案建筑物建于2016年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城区城执拆告〔2024〕41号

  附件: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张华

  经我单位调查,当事人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六街3号存在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的情形,我单位已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前自行拆除,请当事人按期整改。

  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我单位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当事人房屋的各类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恢复办理。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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