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和处置方式相关概念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水泥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1.堆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填埋: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3.资源化利用: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处理形式,一是利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二是外运至固定的资源化处理设施处理。
二、建筑垃圾处理备案范围和备案材料
(一)备案范围
凡我市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1.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完成备案后,应当于产生建筑垃圾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已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及公示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补备案,并于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备案材料
1.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三、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处置流程
施工单位需按照“三审批两备案”的要求,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准运核准(核准运输企业和车辆详见附表清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核准(或回填场所备案)。
(二)装修垃圾处置流程
1.对于精装修工程和商业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或者商业项目装修开工前依法编制装修处理方案,将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等,报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并现场公示装修垃圾处理方案,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处置。
2.对于有物业服务的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适宜地点设置专门装修垃圾暂存点,并设置明显标识,监督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要求投放。物业公司通过联系专业处置单位,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运输,物业公司承担运输和处置费用。
3.对于没有物业公司委托处置的装饰装修垃圾:业主可自行联系专业处置单位,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运输,并承担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清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接受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安装并规范使用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监控信号应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监控数据和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确保车辆监控在线率100%。(核准企业和车辆名单详见附件。)
五、清城区建筑垃圾垃圾无害化处置场所
目前清城区有两个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地点,分别位于:①东城建筑固废物分拣中心(临时消纳场):东城街道办附城大道南侧黄泥塘地块,可接收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②石角移动式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石角镇华鸿大道旁(广清纺织园20号地块),可接收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联系电话:0763-3987062)。
六、建筑垃圾垃圾处置收费
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
七、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的后果
建筑垃圾的处置严格落实执法监督,城市管理、公安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执法巡查活动,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查处力度,多部门联合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一)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的,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附件:清城区核准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