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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4-0008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6-27
名称: 关于对刘晓波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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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晓波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刘晓波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飞来南路13号恒祥华苑4号楼3层01旁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铁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6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刘晓波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6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刘晓波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飞来南路13号恒祥华苑4号楼3层01旁加建铁棚,该铁棚长约4.6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12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城区城执拆决〔2024〕36号

  附件:2.《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刘晓波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飞来南路13号恒祥华苑4号楼3层01旁加建铁棚,该铁棚长约4.6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12平方米。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的规定,我局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当事人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书(暂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