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胡水财、高文颜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西22座汇侨新城1幢2层04号阳台搭建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45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对当事人何鉴明、黄喜娣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10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胡水财、高文颜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45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何鉴明、黄喜娣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10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胡水财、高文颜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西22座汇侨新城1幢2层04号阳台搭建雨棚,该雨棚长约4.6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9.2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45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暂缓登记) |
2 | 何鉴明、黄喜娣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涉案房屋共两层,每层长约6.5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共约52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10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暂缓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