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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3-0025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19
名称: 清城区城管局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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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城管局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案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


  一、涉及执法事项

  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16时30分,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盛天羽毛球馆旁时,发现当事人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人员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在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未采取密闭措施面积约1.1平方米(长约2.2米,宽约0.5米)。

  三、处理结果

  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7月7日16时30分,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盛天羽毛球馆旁时,发现当事人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人员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在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未采取密闭措施面积约1.1平方米(长约2.2米,宽约0.5米)。

  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7月7日向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城区城执询字〔2023〕第0004525号),要求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09点00分携带有关资料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询问调查。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如下证据资料:(1)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7日,该员工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盛天羽毛球馆旁卧龙五洲工地出发,准备运往清远市清新区回澜高速路路口,在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未采取密闭措施面积约1.1平方米(长约2.2米,宽约0.5米)。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清城区城管局对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未密闭裸露面积2平方米以内(含2平方米)或者造成遗撒的长度少于10米(含10米),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本案中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面积约1.1平方米(长约2.2米,宽约0.5米),未密闭裸露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因此清城区城管局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未密闭裸露面积2平方米以内(含2平方米)或者造成遗撒的长度少于10米(含10米),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一是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大气治理的重点,城市道路和空气本身不产生颗粒物,扬尘是颗粒物PM10和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建筑工地和建筑原材料、垃圾等是扬尘的主要来源。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不仅污染路面造成大气污染,散落的物料还会造成行车安全隐患。因此,各建筑、运输等单位应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管理,切实采用围挡、遮盖等方式减少扬尘的产生,也应积极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通过贯彻落实“三张清单”,严格执行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免罚慎罚制度的认定标准、处置规定,以清单形式固化容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贯彻落实“721”工作法。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内容,对照“三张清单”中7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项从轻处罚事项、2项减轻处罚事项,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凡符合列举的法定情形和要求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相对人免罚、轻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