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2050666054Y/2023-00209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9-22
关于对何鉴明、黄喜娣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23-09-22

关于对何鉴明、黄喜娣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何鉴明、黄喜娣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107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10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2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3399074)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文书编号

  1

  何鉴明、黄喜娣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涉案房屋共两层,每层长约6.5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共约52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04号)

2

  何鉴明、黄喜娣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涉案房屋共两层,每层长约6.5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共约52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