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家勋,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将军头村均陂组1号
经查,当事人李家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委会大岭头村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层钢结构厂房,长约70米,宽约30米,占地面积约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5号);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9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2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2023年6月7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3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