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金花,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五云镇宝石村委麻塘新村555号
经查,当事人彭金花于2021年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1号凯洋公馆1号楼2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砖墙铁皮顶结构房屋一间和钢铁结构雨棚两个,其中房屋长约3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雨棚1长约1.5米,宽约0.5米,建筑面积约0.75平方米;雨棚2长约3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三处建筑占地面积合计约14.25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约14.2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20号);于2022年7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4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