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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3-0017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10
名称: 关于对黄天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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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天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0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三号区凤鸣路65号之二的房屋约于199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54号)公告送达。

  黄天才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4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5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0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4楼,联系电话:0763-3631155)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黄天才

  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三号区凤鸣路65号之二的房屋约于199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涉案房屋作为车库使用,长约9.46米,宽约5.36米,建筑面积约50.7056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城区城执拆决〔202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