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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3-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3
名称: 关于对罗玉玲、何金锋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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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玉玲、何金锋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罗玉玲、何金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26号凤凰花园一幢2层02号外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7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3日   



  (联系人: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温劲,联系电话:3924266)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姓名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文书编号

  1

  罗玉玲、何金锋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26号凤凰花园一幢2层02号外平台进行建设,涉案建筑为钢结构铁棚,长约3.6米,宽约3.1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1.16平方米。

  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2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26号凤凰花园一幢2层02号外平台搭建的钢结构铁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