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富强中路1号新翡翠上峸工地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余泥,驾驶员未能出示处置建筑垃圾许可手续,该车辆属于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新翡翠上峸的建设方为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方为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余泥。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6.5立方米;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6.5立方米;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13立方米。
三、处理结果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当天凭《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了罚款,目前该案已终结。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凭《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了罚款,目前该案已终结。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2.2的规定,决定对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责令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述处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凭《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了罚款,目前该案已终结。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1年5月21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富强中路1号新翡翠上峸工地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余泥,驾驶员未能出示处置建设垃圾许可手续,该车辆属于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新翡翠上峸的建设方为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方为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余泥。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6.5立方米;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6.5立方米;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涉案的建筑垃圾为13立方米。
清城区城管局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调查通知书》(清城综执调字〔2021〕No:0007081),要求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调查。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4日17时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清城区城管局发出发出《调查通知书》(清城综执调字〔2021〕No:0007082),要求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调查。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5日15时50分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1)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身份;(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身份。
清城区城管局发出发出《调查通知书》(清城综执调字〔2021〕No:0007083),要求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调查。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6日16时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根据调查笔录,新翡翠上峸的建设方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新翡翠上峸工地进行建设,在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相关许可情况下,由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粤R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富强中路1号新翡翠上峸工地运输余泥,用于回填工地的基坑,同年5月外运一车约6.5立方米的余泥到洲心工业园附近的花厂,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还没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清城区城管局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25日、26日对上述三宗案进行登记立案。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对本案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形,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2.2的规定,对本案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情形,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佛冈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清远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责令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2.2的规定,决定对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责令清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决定。上述处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三方当事人对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并缴纳罚款。
(二)法律适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规定,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属于违法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2.2规定,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涉案建筑垃圾分别为6.5立方米,13立方米,因此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叁万元整(¥30000.00元)、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决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的数量也逐渐增加,建筑垃圾被运至郊外或乡村堆放、填埋,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进而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为了更好地对建筑垃圾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清远市建筑垃圾“一案三查”监管制度》要求,实施“一案三查”,此案件正是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三个处置行为中,发现一个行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追查其他两个行为的违法违规情况,一并对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等多方主体追究责任的典型案例。改善城市宜居环境,维护城市管径整洁,大力整治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刻不容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谋私利破坏生态环境。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