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朱妙在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十五号弘福花园十一号楼楼顶天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钢架结构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2〕70号)公告送达。
朱妙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7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