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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2-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名称: 关于对朱妙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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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妙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朱妙在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十五号弘福花园十一号楼楼顶天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钢架结构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2〕70号)公告送达。

        朱妙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7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朱妙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十五号弘福花园十一号楼楼顶天台搭建钢架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8米,宽约5米,高约2.2米,面积约40平方米,未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

城区城执行听〔2022〕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五日内(如邮寄送达,则以邮戳为准)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