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038911464
法定代表人:刘佩珍
住所:清远市新城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海韵座22层02号(仅限办公)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三路创富御水湾旁北江美食街内建设7间砖墙铁皮顶混合结构房屋和2个木质结构入户门楼。其中房屋1建筑面积约8.84平方米(长约5.2米,宽约1.7米),房屋2建筑面积约36.21平方米(长约5.1米,宽约7.1米),房屋1和房屋2目前是“清远市利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用房;房屋3建筑面积约690平方米(长约30米,宽约23米),房屋3目前是“利苑食府”经营场所,同时,发现房屋3北边建设一座木质结构门楼1,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5米);房屋4建筑面积约805平方米(长约35米,宽约23米),房屋4目前是“缘味椰子鸡”经营场所房;房屋5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长约35米,宽约20米),房屋6建筑面积约27.5平方米(长约5.5米,宽约5米),房屋5和房屋6目前是“贰零壹球馆”经营场所;房屋7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长约35米,宽约16米),房屋7目前是“美顺意”经营场所;木质结构入户门楼2建筑面积约12.16平方米(长约3.8米,宽约3.2米)。上述9个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2845.7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2845.7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1〕83号);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1〕7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2〕3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