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金世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五号楼一梯4层01号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四处建筑物和当事人罗伟明在清远市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豪庭海逸座3201号楼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一层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4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金世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1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罗伟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24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金世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五号楼一梯4层01号平台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有四处,其中,建筑物1为混凝土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建筑物2为木质凉亭,长约5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建筑物3为钢铁水泥板混合结构雨棚,长约2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2平方米;上述三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49平方米。建筑物4为混凝土结构水池,形状为直角三角形,底边长约2.5米,高约4米。均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 城区城执拆决〔2022〕121号 通知书(暂缓登记)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2 | 罗伟民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豪庭海逸座3201号楼顶加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层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周长约49.4米,占地面积约71.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1.47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 城区城执拆决〔2022〕124号 通知书(暂缓登记)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