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程度,创建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市政府将《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本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现就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亮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出现“多、滥、杂”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形象,与清远打造城乡融合示范市和“双区”魅力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不相符。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需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清远工作实际,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改革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借鉴了广州、惠州、揭阳等地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政府规章。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按内容分为总则、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管理、维护与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七个部分,共四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提出总体性概述和要求,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
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及职责、管理方法和制度。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禁设户外广情形。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制度和程序,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办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与监督检查。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或产权人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主体以及文件件执行时间。
四、亮点
(一)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为备案制度
由于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较多,且更换比较频繁,不管是更换版面,还是以旧换新,在此之前经营企业或经营者都要准备相关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新的《办法》出台后,将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可以精减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行政许可环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群众,也是清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办法》的出台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决历史遗留不符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立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二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三是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体制,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四是解决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管理真空问题,明确管理规范。
(二)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
《办法》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路口、商业大街、公交站台、交通站场、公园广场等重要位置,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三)明确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义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