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罗伟明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罗伟明在清远市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豪庭海逸座3201号楼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一层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9号)公告送达。
罗伟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4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2〕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4楼
联系电话:0763-3631155)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罗伟明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豪庭海逸座3201号楼顶加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层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周长约49.4米,占地面积约71.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1.47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 城区城执拆告〔2022〕9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北江三路8号汇展·第一海岸豪庭海逸座3201号楼顶加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层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周长约49.4米,占地面积约71.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1.47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五日内(如邮寄送达,则以邮戳为准)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 城区城执行听〔20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