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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2-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06
名称: 强制拆除公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北江喜宴酒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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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北江喜宴酒家)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小北江喜宴酒家

经营者:李志坚  

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二十二号一座一幢首层04-07号201号、202号

    经查,当事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二十二号一座一幢二层外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广告长约48.4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193.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0〕298号);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1〕68号),责令当事单位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大型户外广告牌。因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83号),再次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上述大型户外广告牌。

    现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单位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