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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1-0016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名称: 强制拆除公告(黄敏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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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黄敏仪)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次数:-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黄敏仪,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沙坑管理区中星村42号

    经查,当事人黄敏仪在清远市新城人民一路广信花园御雅苑30层B01号楼顶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两间砖混结构房屋。涉案房屋一长约5.2米,宽约2.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涉案房屋二呈“7”状,第一部分长约1.5米,宽约0.6米,高约2.5米,建筑面积约0.9平方米,第二部分长约3米,宽约1.1米,高约2.5米,建筑面积约3.3平方米。上述两间涉案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7.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0〕286号);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1〕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14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