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1-0016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27
名称: 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五)零容忍”!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行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五)零容忍”!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行为

发布日期:2021-09-27  浏览次数:-

“零容忍”!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行为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市容环境类案件(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供稿: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林炜莹

    审稿: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黄恩楚成敏华

    检索主题词:密闭措施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罚款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清远市某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东路(广东金融学院旁)雇佣人员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958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RJ7XX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碎石,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调查与处理】

    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对及时挡停,现场督促整改,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司机立即做好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及时消除隐患,并向驾驶人发出调查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携带有关资料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动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已自觉缴纳罚款,并承诺日后运输过程中做好密闭措施。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典型意义】

    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不仅污染路面影响环境卫生,给环卫工人保洁带来影响,而且散落的物料会造成行车的安全隐患,清城区城管局在此呼吁广大运输车辆司机自觉做好密闭措施,维护美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