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白文星,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马村委会沙围村44号
当事人:郑丽珊,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新平村委会红星一村1号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二号楼1层07号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加建房屋,涉案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长7米,宽1.4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0〕174号);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0〕17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1〕3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