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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50666054Y/2020-0009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7
名称: 强制拆除公告(刘振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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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刘振锋)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当事人:刘振锋,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岗头管理区下巷村36号

  经查,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岗头村委会上巷村将军庙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3个钢铁混合结构铁棚,其中建筑物1为一层铁棚,占地面积为330.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2平方米;建筑物2为一层铁棚,占地面积为1024.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24.8平方米;建筑物3为一层L型铁棚,占地面积为1041.3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41.34平方米,3个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为2396.3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13号);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26号),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136号),再次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