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公租房和集体宿舍型公租房。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户型包括一房一厅、两房一厅和三房一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