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鹰堡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3221724974
法定代表人:李胜能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科技工业园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喷漆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无运行;2.部分废油漆桶未按国家危险废物规范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一份、2022年7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