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东信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4W6PH29M
法定代表人:潘沛东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新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2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检查,现场你厂正进行压板工艺,有机废气配套治理设施水喷淋设备抽水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8号)及2022年7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厂在2022年7月25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厂在检查后迅速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改正态度积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从轻处罚情节,因此采纳你厂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