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51963386B
法定代表人:李伟达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冲尾园岭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电路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破碎处置(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
2.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树脂粉未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规范贮存,露天堆放在压滤车间外,无防雨防渗及其它无害化措施;
3.生产废水未循环使用,擅自设置管道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1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四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听证会,并形成听证笔录。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3号)、《送达回证》及《听证笔录》为证。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11月,按照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裁量标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中止、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
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中止、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第三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雨水排放口经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等污染物因子异常,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整(¥1,9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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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