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CQC95J
法定代表人:陈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27栋B1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真空吸纹工序未设置密闭空间,设有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从集气罩逸出(现场通过手持检测仪器,该工序有机废气值为113.4mg/m³),配套的废气治理水喷淋工序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7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8日举行听证会。经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载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