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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07K/2024-0009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23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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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清城府发〔2023〕6号)等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森林高火险期,即国庆、重阳、冬至、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及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橙色)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以上(含四级)期间。

  二、禁火区域

  清城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令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命令造成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属于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或110、119报警,亦可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林业部门报告(值班电话:0763-3939075、0763-3939229)。

  此令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