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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07K/2022-0020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06
名称: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 清城府办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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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已经九届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2022年修订)

  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成员资格的确认要遵循法律政策底线,充分体现确认过程要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公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历史,也要尊重以户口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民主决策

  在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下,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认定成员资格,表决确认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成员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1984年1月1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表决取得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三)其他取得 

  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由政府安置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迁人口及其子女;经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符合原始取得和其他取得条件,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现正在服兵役期间的人员;

  3.全日制大中专高等院校现就读在校的人员(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视为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二)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口发生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自然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享受过待遇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方案拟定

  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拟定完善关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

  (二)方案审核

  各村、组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三)方案确定

  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摸底排查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摸底工作,本村成员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五)名单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形成的初步登记结果,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对初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有关村组对初步登记结果重新审核,进行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要将相关公示表格资料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编制成员清册,作终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上报审核

  终榜公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道)上报成员清册等资料进行备案。对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的,可通过行政处理的方式,及时开展成员资格认定修正纠偏工作,并把修正纠偏结果反馈各村。

  (七)建立档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是资料公示、民主表决现场要做好拍照、会议记录等工作,并将相关相片、视频、会议记录与公示资料、村民表决的资料一并归档。二是将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整理归档。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由村(居)委会统一保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成员资格认定后,提倡成员资格原则上实行一定期限的固化管理,固化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组织成员,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依法依规获得集体相关权益。

  (二)成员资格认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确需调整的,应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表决决定,调整后的有关资料必须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在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矛盾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各成员依法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本指导意见若有未明确的情形,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六)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广东省、清远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导意见内容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七)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7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清城府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八)本指导意见由清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