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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07K/2021-0047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1
名称: 解读《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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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21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清府函〔2020〕231号)要求:“各县级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3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清府函〔2020〕231号),区市场监管局代为草拟了《公告》(稿),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市场监管局集中行使商务领域执法职能。区市场监管局集中行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商务执法划转事项53项。

      (二)明确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商务领域执法权。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区市场监管局集中行使后,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明确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梳理有关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布。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公众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