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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07K/2021-0042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13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清城府办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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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有关要求,加强清远市清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清远市清城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对《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中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进行调整,重新划定禁养区。

  一、区划方案

  禁养区指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本次区划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禁养区范围具体包含以下4类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88)432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中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具体见附表)。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建成区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区域,包括飞霞山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内。若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四)其他区域

  1.中型以上水库(除已纳入饮用水源的水库外)

  花斗水库、银盏水库、迎咀水库正常水位线内水域及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

  2.主要河流

  北江(清城区段)、乐排河(清城区段)、大燕河、沙埗溪(清城区段)、黄坑河、澜水排坑、龙沥排坑、海仔排坑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20米范围,若无河堤的河流,向陆纵深100米的集雨区范围。

  二、区划成果

  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面积为444.04平方公里,占清远市清城区面积的34.25%。

  三、实施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对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二)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内的现状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或搬迁。

  (三)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是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采用切实措施,搞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公众焦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五)实行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纳入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的理解和支持。

  (七)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的畜禽整治工作考核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划定年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



附件

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

序号

保护区名称

水域保护范围

陆域保护范围

备注

依据

1

清远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北江清城区附城镇大塱至市区七星岗厂下游500米河段的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88〕432号)

2

清远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北江清城区附城镇白庙墟头上游1500米至清城南门口除一级保护区的河段水域。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

3

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一侧上游15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

取水口一侧自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区边界线向陆域至防洪堤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4

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上游3000米及下游200米的水域范围。

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外侧50米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

5

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一侧上游20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

取水口一侧自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区边界线向陆域至防洪堤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

6

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上游3000米及下游200米的水域范围。

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外侧50米的陆域范围。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

7

飞来峡横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左岸纵深至堤围迎水坡堤肩线,右岸纵深1000米。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

8

飞来峡横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5000米,下边界至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上游1678米至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水域边界向左岸纵深至堤围迎水坡堤肩线(一级保护区除外),其余则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向两岸纵深500米。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

9

江南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1300米至下游100米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分别向两岸纵深至第一重山脊线。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

10

江南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溯200米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分别向两岸纵深至第一重山脊线。

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

        备注:附城镇大塱现为东城街道大塱